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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质监机构的改革方向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24 20:14:32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监机构做,或者分解后将大量的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做呢?

  的确,随着相关法规的健全、市场机制的完善、市场主体的成熟,全社会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都会逐步提高。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发展差异,也存在较大的消费水平、管理环境、管理水平的差异。虽然,我们可以将大量的工作分解给中介机构去做,可以建立质量保险机制、发展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培育质量中介服务机构等,但总体来说,2020年以前,我国社会市场的诚信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市场对工程质量的调节机制还不能满足要求,政府必须对工程质量加强行政管理。

  笔者认为:即使市场机制已经很完善,以下五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仍然要由政府来承担:一、制定质量法规,出台质量政策,审定发布技术规范标准;二、监督检查各方质量行为,巡视工程质量;三、查处违反质量管理法规的责任者;四、某种情况下,决定工程的使用与停用;五、处理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

  这些工作是政府自己承担,还是继续委托一部分给质量监督机构呢?笔者认为,以现在的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架构是难以承担以上五类工作的,特别在现阶段,工作远不止这些。那么,沿袭现在的方式,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好不好?也不合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其职权受到很大限制。

  笔者认为,国家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产品质量,也应设立一个机构监督工程质量。应改革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这些功勋卓著的“工程质量卫士”变为政府自己的专职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可以仿照公安局与交警支队、消队支队之间的关系,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下设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并在《建筑法》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其职权。当然也可以参照《规划法》、《房地产法》、《公路法》的规定,在《建筑法》中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这个单位可以是行政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

  相应地,国家应当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设立建筑税,解决国家监督工程质量的经费来源。

  当然,国家也可考虑将工程质量监督与施工安全监督合成一个机构,提高行政效率。

  总之,鉴于现阶段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任务繁重,政府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应当改革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将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专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行财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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